卖点盐,也要“卖碘盐”!厦门就有粮油店被查了...
小伙伴们看过《雪中悍刀行》吗?
剧里老黄的盐真的太洗脑了
“一撮盐,香气四溢,长力气”
明明只是一撮盐
却感觉那肉好吃了好几倍
在新垵的一家粮油店门口,执法人员发现门口有一袋散装食盐正在售卖中。调查发现,该散装食盐为食品加工用盐(未加碘),且商家无法提供该食盐进货凭证。该店涉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、销售散装食盐、非定点零售企业销售未加碘食盐。执法人员将对该违法违规行为做进一步调查。
无独有偶,执法人员在霞阳东路的一家粮油公司检查中发现现场经营有淮盐,商家无法提供该食盐供应商的食盐定点批发证书等资质,涉嫌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。
该行为涉嫌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,构成未建立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,目前已立案调查。
盐有盐法,批发零售有规定!
根据《食盐专营办法》规定,我国实行的是食盐定点批发制度。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。
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。
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,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。
食盐零售单位购进食盐时,应查验供货者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并保存合法的有效凭证,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后六个月;没有明确保质期的,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。合法有效凭证应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及相关要求的凭证。
关于一些商户提出的
不知道哪些是定点批发企业的问题
广大涉盐经营户可以登录中国盐业协会官网
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
查询资质企业名单
我国目前是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的。违者依据《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六条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或依据《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,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给予警告,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。
食盐有“碘”,守护市民健康
食盐加碘
事关市民身体健康
依据《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》、《福建省经信委食盐加碘含量标准2012》我省经营户经营的食盐碘含量应该为25mg/kg,允许波动范围为30%(即18-33mg/kg)。
宣教结合,严把食盐安全关
本次检查已出动30人次
对辖区24家食盐经营户进行检查
同时张贴了相关政策告知书
并宣传食盐专营政策及法律法规
对其中3家经营户发出了责令整改
对1家进行简易处罚
两家立案调查
接下来
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
食盐经营单位的监管
做好食盐相关宣传教育工作
“盐”阵以待
守护广大市民的舌尖安全
稿件来源:海沧区市场监管局
通讯员:张钧鑫
编辑:厦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
转载请注明来源:食安厦门!
食安君说
自2015年以来,厦门持续深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,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,提升群众对食品安全现状总体满意度,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。